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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咨询|发现前夫曾婚内与他人同居,能告他吗?

发布时间:2021-11-24   阅读:2035次
问:我和老公婚后感情不和,这些年我一直在广州打工,夫妻俩早就分居多年。去年我们家拆迁了,我老公非得跟我离婚,还起诉到了法院。我思想比较传统,想着都五十岁的人了还闹这些,面子上也挂不住,并不同意离婚。当时没有未发现他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后来法院判离了,我才知道前夫竟然趁我不在家,在按摩店里找了个女技师带回家中生活在一起,两人就住在我们家二楼。知道真相的我气不打一处来,现在我要告他婚内与别人同居,让他赔偿我,可以吗?

答:您好,您丈夫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节之一,离婚时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由于您当时并未提出,所以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可以就此单独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蒋阳媚律师作为长沙市最专业婚姻家事团队的专业律师,处理过上百件婚姻家庭案件,如果您有需求,可以随时和蒋律师取得联系。电话:1346760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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